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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未来跨境电商该何去何从?

2023-12-30 02:59:15  佚名 浏览
为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C、C2C)发展需求,针对跨境电商零售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由海关部署牵头组织郑州、杭州等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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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万国邮联(UPU)和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结合,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异军突起,因其“趋终端化、个性定制化、去中心化、去中间化”的特征,彻底改变了传统商品交易的组织方式,成为跨境贸易领域中最具竞争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引擎。跨境电商对跨境贸易的参与主体、商业模式、物流报关、金融支付和生产组织进行了重塑,促进了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普惠发展,驱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全球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历史性机遇,为消费者购买全球商品提供了便利选择,也对全球贸易规则和公共政策提出了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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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境电商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51秒懂电商资讯网

目前,国际社会对跨境电商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对跨境电商的定义中通常包含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渠道为交易途径、由一个经济体境内向另一个经济体境内提供、方式上的数字化等要素(内容表述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目前广泛接受的定义为: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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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解析及商业模式分析 51秒懂电商资讯网

(一)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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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国与国经济体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包括为贸易交换所提供的跨境进出口通关模式、跨境物流、跨境结算和第三方货运代理服务等一系列过程及设计安排。 m.51md.cn

跨境电商:跨境电商主要模式为B2B、B2C(含M2C)、C2C等形式。世界海关组织(WCO)发布的《跨境电商标准框架》对跨境电商归纳出四个特征:(1)在线下单、在线销售、在线沟通以及网上支付(如果可行);(2)跨境交易和交付;(3)有实物物品;(4)并且实物物品被交付运往消费者或购买者(商业目的或非商业目的均可)。

跨境电商B2B:基本等同于传统大宗外贸,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在传统外贸进出口过程中的应用,将传统跨境贸易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涉及货物电子贸易、在线数据传输、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货运单证等内容,在传统一般贸易环节只要涉及电子商务应用的都可纳入跨境电商B2B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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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业模式的本质上看,跨境电商大宗交易(B2B)依旧属于传统一般贸易范畴,跨境电商B2B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贸易相比变化不大,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只是对通关便利化的需求提出更高要求,主要集中在减少环节、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等方面,各个国家无需重新设计通关模式。

跨境电商零售:包含B2C(M2C、B2B2C)、C2C,是面向消费者的跨境网络零售模式,颠覆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营销、销售和购买商品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预先设置的运输、支付和交付方式的选项,降低准入门槛,节省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带来更多的海外市场链接渠道,打开了面向全球的经济机会。

(二)B2B、B2C分类及商业盈利模式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分进口和出口平台。其中,进口平台分为C2C、B2C,在B2C范围内分为交易服务平台、垂直自营平台和混合型平台(自营+平台);出口平台分B2B平台和B2C平台。B2B平台分为信息服务、交易服务平台,B2C平台分为交易服务平台、独立站和平台卖家等。

二、综合试验发展历程

(一)跨境电商零售试点

从2008年开始,我国跨境电商从传统的B2B模式衍生出B2C、C2C三者并存的多种市场商业模式,而当时海关通关流程中并没有与B2C、C2C相配套的监管服务模式。为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B2C、C2C)发展需求,针对跨境电商零售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由海关部署牵头组织郑州、杭州等试点城市开展跨境电商服务试点工作,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出口放开、进口审慎”的发展原则,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逐步扩大推广。2019年1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提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1.试点申报。2012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下发发改办高技〔2012〕1137号文件,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分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和示范城市应用性试点两类。其中,在中央部门政策性试点领域内,涉及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

2.试点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针对跨境电商零售,即以快件或邮件方式通关的跨境电商存在难以快速通关、规范结汇及退税等问题,具体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示范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重点支持电子口岸建设完善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系统,外贸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在线通关、结汇、退税申报等应用系统。研究跨境电商相关基础信息标准、管理制度,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从目前来看,此试验内容准确找到市场“痛点”,具备较强可行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即使放到现在依然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意义。

3.试点批复。2012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发改办高技〔2012〕2218号文件,批准开展国家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其中,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分别为郑州、杭州、重庆、上海、宁波。

4.顶层设计。郑州试点与其他试点最大区别在于通过线上系统+线下保税区进行试验,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承建主体,通关实践和业务经验丰富,为创新出1210、9610进出口4种模式奠定坚实基础,推动海关出台相关公告,增列监管代码,并复制推广到全国其他36个试点城市。其他试点主要围绕系统开发和金融支付进行试验。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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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电商综试区

1. 跨境电商综试区发展历程

第一批综试区。2015年3月,国务院批复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杭州市成为我国首家跨境电商综试区。

第二批综试区。2016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 12 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商综试区。

第三批综试区。2018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22个城市新设第三批跨境电商综试区。

2.跨境电商综试区分布特点

杭州和第二批12个试点城市,基本囊括了中国目前最发达经济区域,总体分布为珠三角(广州、深圳)、长三角(杭州 、上海、宁波、苏州)、中部(郑州、合肥)、西部(成都、重庆)、环渤海(天津 、大连、青岛),第三批22个城市继续加大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基本实现全国跨境电商普惠和均衡发展。

3.跨境电商综试区主攻方向

杭州综试区主攻方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5〕44号)文件明确提出,杭州市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商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商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商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圈,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批综试区主攻方向。《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6〕17号)文件提出,第二批12个综试区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借鉴杭州综试区建设“六大体系”“两个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经验,以更加便捷高效的新模式释放市场活力,吸引大中小企业集聚,促进新业态成长,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就业,支撑外贸优进优出、升级发展。

第三批综试区主攻方向。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批复》指出,第三批综试区要复制推广前两批综合试验区的成熟经验做法,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

从综试区的顶层设计分析来看,杭州综试区模仿跨境电商零售试点相关提法,到第二批综试区推出跨境电商B2B相关环节创新提法,并在第三批综试区中增加了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理念,综试区的顶层设计一直在动态微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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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与综试区建设中存在问题

跨境电商零售试点是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推动相关部委进行的中央部门试点,主要围绕跨境电商B2C进行创新,在通关、检验检疫等领域取得突破性创新进展,且推动B2C财税、外汇进入改革的深水区领域;而跨境电商综试区是国务院批复,由商务部牵头,国家相关部门和城市所在辖区的省级政府具体推动,主攻跨境电商B2B创新发展,兼顾B2C发展,是试点的升级版。主要问题包括:

(一)试点与综试区的顶层设计未能有效衔接

由于跨境电商综试区主攻试验方向由B2C调整为B2B,对原来试点在B2C模式发展遇到的财税、外汇“硬骨头”难题未能给予继续创新突破,“三单对碰”确定交易真实性难以覆盖全部市场交易现状,对海淘代购未能实施有效监管,造成跨境电商B2C大量交易仍然游离于监管之外,跨境电商B2C出口退税和收结汇仍遇到很多问题,无法实现“阳光化”运营,导致跨境电商B2C遇到的深层次问题依旧未有实质性突破进展。

(二)法律政策制定滞后于市场发展

在国家立法层面,缺乏对跨境电商的定义、性质、认定标准及监管原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016年“四八新政”后,对跨境电商1210进口实施“通关单和首次进口许可、登记和备案”的政策连续三次暂缓执行,政策的不确定性使得市场对跨境电商合法性和预期难以稳定。直到2018年12月商务部、海关总署等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三)跨境电商综试区创新动能不足

一些综试区和试点城市在发展跨境电商过程中,未能注重改革创新。针对跨境电商B2B流程、监管创新,目前仅是杭州综试区在跨境电商B2B通关加注“DS”标识,实现优化通关手续,其他综试区还未有实质性创新举措。部分综试区片面追求园区数量,搞商业地产开发,又陷入发展房地产经济的老路子,在政策创新、模式创新等方面办法不多。

(四)“一般贸易+海外仓”发展模式遇到问题

国家提出大力发展海外仓模式,并列入商务部等部门支持方向,给予大力支持。但从市场分析来看,跨境电商企业采用的“一般贸易+海外仓”模式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在欧盟等市场出现偷逃增值税(VAT)情况,违法风险高。欧盟等相关国家已经开始严查此类违法行为,对中国品牌出海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国家形象,给国外造认为国家公开支持企业在海外偷逃当地的VAT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目前欧盟一些主要国家和美国都加大了对中国跨境电商企业违法的打击力度,甚至要求一些主流的跨境电商销售平台公布中国跨境电商卖家的销售数据。主要原因是,大部分企业为增加客户体验,选择在靠近目的国市场的国家设立海外仓,运行模式是先在海外注册企业,批量进口货物,提前备存到海外仓,平台订单产生后进行物流配送,造成平台上的卖方是出口企业,实际发货方即进口方(海外注册企业),造成进口方有大量进项无销项,实际又无商品库存,致使进口方因偷逃增值税违反目的国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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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境电商对国际贸易未来发展的机遇

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都属于跨境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在我国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跨境电商是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跨境贸易而产生的新形式和新业态,是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跨境电商B2C目前是国际贸易的补充,未来有望成为国际贸易中一种新型的贸易主流方式。

(一)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二者本质的区别在于一般贸易主要是生产端导向,通过进口初级产品、中间产品来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进一步生产和加工。而跨境电商是消费端导向,产品更强调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及时性的需求。除了这一本质区别外,两种贸易方式在贸易主体、客体和贸易流程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贸易主体不同:从大公司到中小企业。一般贸易的主要商品品类为矿产能源、粮食、医疗用品和机器零件等,这些商品批量大、整体价值偏大,这就决定了从事一般贸易的主体均是资金规模庞大的公司。以前,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时,长期面临着信息获取不足、海关程序繁琐、信用甄别困难、贸易融资不足等问题。现在,数字技术帮助中小企业打破时间、空间和文化的限制,并在线完成交易、支付、通关、物流等一系列环节,大大降低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提升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成为全球跨境电商的主力军。总之,在跨境电商时代,中小企业和个人占据更大的比重,即使一些靠近消费端的大型零售商也存在将组织形式轻资产、小型化的趋势,这与一般贸易在贸易主体方面存在差异。

贸易商品不同:从生产导向的生产型产品到市场导向的生活消费品。一般贸易的商品是生产导向的,以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为主,主要商品品类为矿产能源、粮食、医疗用品和机器零件等。而跨境电商的商品是市场导向的,多为生活消费品,商品品类以母婴用品类、食品保健类、化妆个护类、服装鞋帽类和家居百货类等为主,重在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由此可以看出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商品品类间的重合较少。据新闻报道显示,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80%以上的品类或品牌此前从未通过一般贸易进入过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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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针对普通消费品,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商品也不尽相同。一般贸易企业大多选择市场上需求量大、普遍认同的大众商品,商品种类少,难以满足个性化、小规模的消费需求。而跨境电商非常重视消费者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给了长尾产品更大的发展空间,产品品类的丰富程度远远超过一般贸易,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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