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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政策解读,海关提示跨境通关应注意的10个要点

2024-01-17 16:00:39  佚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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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www.51md.cn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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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www.51md.cn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www.51m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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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的含义: www.51md.cn

“跨境电商B2B出口”: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51秒懂

“跨境电商平台”: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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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具体公告(滑动查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2日

海关提示跨境通关应注意的10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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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被刷屏无数,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方方面面规定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今天,带大家一起学学与跨境通关有关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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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报关企业不当代理造成损害要担责

《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提示 报关企业作为跨境贸易中常见的代理人,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当按照与收发货人的代理约定开展工作。

根据《关税条例》的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02

进出口报关、跨境物流要依法约定代理事项

《民法典》第167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表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海关提示委托代理是跨境贸易常见的民事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口贸易方式、通关物流方式、代理费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如果一方提出以明显低于应纳税款总额进行“包税”代理的,或者要求进行“洗单”代理的,另一方应当查明情况避免误入违法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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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检商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海关提示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得侵犯,特定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物权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对海关取样后准予先行提离的货物,在检验合格结论出具前,企业擅自将商品投入市场销售使用的,将被处以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

04

抵押质押海关监管货物要依法申请

《民法典》第394、39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进行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财产除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海关提示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质押、留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将被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保税设备、保税料件、进境交通工具的所有权人在行使抵押权前应当向海关申请,债权人在接受海关监管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等特殊债务人的抵押时,可以提前了解抵押物的法律属性,避免出现无法以抵押物受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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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动植物产品贸易合同要符合检疫要求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海关提示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贸易、科技合作等方式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要求并办理输出国检疫手续。

如果没有约定或无法提供相关检疫证书,可能会造成货物无法正常通关,从而引发合同纠纷。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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