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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假借“跨境电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2024-01-04 12:59:59  佚名 浏览
近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靖西市新靖镇某精品生活馆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日本、韩国等国品牌的全外文包装的奶粉、化妆品、护肤品、日用杂货等商品

近日,龙邦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对靖西市新靖镇某精品生活馆店铺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日本、韩国等国品牌的全外文包装的奶粉、化妆品、护肤品、日用杂货等商品300余件,现货货值约10万元。 www.51md.cn

经查,该批商品系嫌疑人蒋某利用本人及他人名义通过海外代购、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境外商品,由国外发货到靖西市,再进行二次销售牟利。 www.51md.cn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额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额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应纳税额的70%征收。走私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在境外购买的普通货物伪报成税率更低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境销售,达到其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此类行为严重扰乱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 51秒懂电商创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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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民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个人违反海关管理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在限额内通过跨境电商零售平台购买的商品只可用于自用,凡是用于销售及牟利的行为均属于走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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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www.51md.cn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近20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擅长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海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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