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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面解读跨境电商税收政策

2024-01-03 07:00:15  佚名 浏览
01跨境电商发展状况2013年,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达3.1万亿元,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2.1%。2020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的市场规模约为2050亿元,增长率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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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发展状况 www.51md.cn

2013年,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达3.1万亿元,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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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的市场规模约为2050亿元,增长率11.5%,鉴于未来税收政策、全球疫情、消费等各因素的稳定性,预计未来5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的年均增长率约为25%。我国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用户达1.4亿人,较2019年1.125亿人增长了11.99%。 www.51md.cn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各地区在国家总体指导方针的引导下,结合本地的基本情况,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为跨境电商营商环境、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贸易便利化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51秒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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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的税收征管现状 51md.cn

目前,对我国跨境电商实施税收征管的部门主要有税务部门和海关部门。 www.51md.cn

税务部门主要负责跨境电商企业的日常纳税管理,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征收,此外还负责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工作。

海关部门主要负责商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关税的征收以及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代征工作。

进口环节,B2B跨境电商进口货物征税同传统货物进口一致,海关部门根据进口货物的种类和价格,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相较B2C进口模式,B2B以货物进口的批发价为计税基础计算应纳税额,与商品零售价格存在部分价差。如果价差较大,可节约部分税收成本,如果价差较小,以B2B形式进口反而会增加企业税负。

出口环节,在监管试点的B2B跨境电商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 9710”或“9810”两种申报出口模式,享受便捷申报,通关手续大大简化,但非试点地区仍按传统出口贸易制度严格申报出口。

进口环节, B2C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征收跨境电商综合税,零售进口商品税负明显降低。同时,为避免政策滥用,海关部门制定了三条限定规则:

1.所进口的商品需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

2.所进口商品需在海关处通过“三单”比对。

3.已通关的零售商品严禁二次销售,仅限个人使用。出口环节,B2C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适用“9610”和“1210”两种出口模式,“9610”适用商品直邮出口,“1210”适用商品保税仓出口,“1210”模式目前只在试点地区实行。

在出口退税环节,统一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具体步骤为出口企业将商品信息制作成商品清单,推送至海关部门的单一申报系统窗口,海关部门审核并允许放行后,企业将商品清单汇总成报关单再次提交海关部门,随后海关部门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推送的数据和海关的退税证明,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进口环节,个人邮递物品适用50元免征税额。因此,若从海外直接购买较低价值物品,产生低于50元的税额,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若应交税额超过50元免税额,则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适用的税率征收。在出口环节,由于我国自然人不具有出口退免税的资格,因此不用办理出口退税。

数字服务电商的交易商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以当前监管技术,海关部门无法监管虚拟商品的进出口,因此只能依靠税务机关对其企业主体进行征管。属于我国境内的数字服务电商在我国依法办理有税务登记,其数字服务相关的账务资料也较为健全,税务机关将其视为普通企业进行征管即可。

但境外数字服务电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实体机构,无需税务登记,又是通过虚拟常设机构从事的数字化交易,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真实的账务资料,导致对境外数字服务电商征税极其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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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问题

就目前而言,我国跨境电商税收政策仍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不均衡。

我国对B2C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多于B2B跨境电商。B2C跨境电商进口方面享受限值内关税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暂按70%征收的税收优惠,出口方面享受无票免税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仅限综试区内)。

但B2B跨境电商进口方面仍按传统贸易征收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方面必须拥有出口退税资格及相关的交易凭证才可享受出口退税。在进口报关程序,若以B2C保税形式进口商品,则无需办理进口许可批件,其通关效率和发货效率高,在市场竞争中更有优势。

而B2B 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首次进口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件,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通关效率和发货效率明显弱于B2C 保税进口跨境电商。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在税收政策层面的税收优惠不均衡,更偏向于B2C跨境电商的发展。

这基于一定的历史原因,因为B2C跨境电商是由C2C海淘海代模式演变而来,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扶持,B2C跨境电商进口的商品将失去价格优势,无法吸引消费者。

但经过多轮税收政策改革和综试区的建立,B2C跨境电商已经逐步规范化,消费者也逐步加强了纳税意识,故不宜再助长B2C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方面的优势。反观,对B2B跨境电商基本按照传统贸易征管,进出口通关程序复杂,审核周期长。

B2B跨境电商作为我国跨境电商的主流模式,在外贸上一直承担重要角色,加之今年新冠疫情影响,传统外贸的经济效益大打折扣,B2B跨境电商逆风翻盘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新动能,故更应在政策方面扩大B2B 跨境电商的竞争优势。

第二,行邮税政策弹性过大。

海关部门在执法时缺乏定量标准导致行邮税政策弹性过大。行邮物品种类多,范围广,不同海关执法人员对行邮税政策理解不同,会产生相同物品进境却差别征税的情况。

以海关对旅检渠道进境的物品的监管规定为例:《海关法》第46条规定个人携带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进出境时,应当以合理数量、自用为限,自觉接受海关监管。

《关税条例》第57条规定,入境物品的课税对象包括旅客入境携带的个人自用物品以外的邮递物品、应税物品、馈赠和快件物品等方式进境的商品。上述规定虽明确行邮税征税对象,但征税标准并不明确。合理数量、个人自用此类表述较为模糊,根据《海关法释义》的解释:“个人自用”是指进境物品应属于本人使用或作为馈赠亲友的礼物,该物品不具备商业贸易属性。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执法人员根据旅客出行目的和居留时间,可自行推定的正常数量。根据解释,这两个判断标准只是定性的标准,非定量标准,这将导致执法人员对进境物品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执法的非公平正义。

第三,伪装B2C刷单走私。

伴随着国家对B2C跨境电商的一系列政策鼓励,B2C跨境电商近年来发展迅猛,为享受B2C税收政策上的红利,一些普通外贸企业或不具备B2C资质的企业会伪装成B2C跨境电商,利用B2C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刷单走私,从而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国家对享受B2C税收优惠政策的电商作出了明确限制,通过B2C零售进口购买的商品仅限购买者自用,不得二次销售。

为实现这一限制,海关部门设置了“三单比对”机制,经海关部门比对,三单达成一致,海关才可放行商品入境。一些商家为扩大利润空间,用多种方式制作虚假三单推送给海关部门。

首先,不法分子通过雇用社会人员或搭建虚假跨境电商平台,以此为基础制作虚假订单,瞒骗海关部门审核通过交易信息;其次利用支付机构的监管漏洞,使用自有资金分批支付上一步骤所制作的虚假订单,成功伪造支付信息。最后,等商品以传统货物形式进入保税区后,不法分子利用快递行业的监管漏洞购买空白快递单号,制作虚假快递单,成功伪造商品物流信息。

如此,伪造的交易、支付、物流信息在海关部门的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上构成“三单对碰”。海关部门准许商品通关后,不法分子就可以将货物运出保税区,再实行二次销售,从而赚取了进口税收的差额利润。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难。

在整个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受到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等多个部门的限制。企业需取得海关审批的报关单、银行审批的收汇单和外汇部门审批的结汇单后才可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各部门审核流程复杂且周期长,导致出口退税程序繁琐。

此外,在退税方式上,我国采用的是“征退分离”的管理模式,征税方是供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方是出口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于征退分离,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会存在信息不对称,这就导致退税周期长达1-2个月,一旦遇到税务局抽查,退税周期更会延至4个月以上,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动。虽然我国为解决出口退税难问题,出具了无票免税政策,但该政策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综试区内B2C跨境电商出口,B2B跨境电商和综试区外的B2C电商仍无法享受无票免税政策,最终导致部分企业只好选择放弃申报出口退税。

其次,跨境电商主体较为隐蔽,容易出现骗取出口退税款风险。出口骗税主要有两种手段:第一种是商家被迫虚开发票,违规申报退税。

跨境电商从某个体户或线上平台购进货物时,有些供货方不愿意开具或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跨境电商企业只能被迫通过支付开票点数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第二种是“张冠李戴”。某些跨境电商企业由于收汇周期长、报关单证缺失等问题,不愿意申报退税或无法退税,从而积攒了大量进项票和报关单,不法分子收买这些进项票和报关单后,通过洗票,再给外贸出口企业用于虚假通关和申报退税,以达到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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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跨境电商税收难题

第一,完善B2B跨境电商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B2B 进出口都按传统贸易进行税收监管,在进口方面还没有促进跨境电商B2B进口的独立税收政策,为促其发展,未来与其相关的税制建设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税负。

在出口方面,虽然海关总署出台了针对B2B跨境电商“9710”、“9810”出口监管的政策,但这只是在通关程序上做出了优化。

B2B跨境电商也存在向小型企业或个体户采购货物再用于出口,其采购也无法获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和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而放弃退税的现象。建议我国对B2B跨境电商的出口政策应参照B2C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政策,在综试区内的B2B跨境电商也可适用无票免税和核定征收政策。

第二,明确行邮税合理自用内涵。

随进出境邮递物品数量日益上涨,跨境旅客不断增多,为使市场环境公平、税制结构规范及税款流失减少,一定要规范行邮税的政策表述,量化合理、个人自用的内涵。

量化“合理”,我国海关部门可以规定传统情形下旅检渠道的验放限值。借鉴俄罗斯的经验,验放限值可设置为商品价值和重量两个参考标准,同时满足两个验放限值,按行邮税率交税。若某一项超过此限值,就按传统贸易征税。

其次,适度留给执法人员少量的自由裁量权,主要针对物品在进境途中发生价值损失和重量损失而导致验放限值难以判断等少数情况。

量化“自用”,可以参考美国做法,使用超过6个月的家庭或旅途用品(外观为明显折旧物品)才能认定为个人自用物品。

第三,建立跨境电商平台扣缴责任制。

针对刷单走私现象,可以通过建立跨境电商平台扣缴责任制来完善跨境电商的征税体系。经过对刷单违法行为的解构,刷单成功必须经过支付平台上传多名消费者的支付信息、物流平台上传多份物流单号和跨境电商平台上传多份交易信息完成比对,才可成功。

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盗取多名消费者的身份信息轻易完成物流平台的物流单和支付平台的支付单,这两个平台均不适合承担扣缴责任。

因此,我们选取跨境电商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企业的扣缴工作,如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合作开发电子税务系统。

平台将交易信息经过整理综合后报送海关,然后海关根据交易金额和税率计算税款,税务机关将应纳税额反馈给平台,平台直接完成扣缴。

跨境电商平台必须及时准确向有关税务局传送企业的姓名、地址、税号、送货地址、交易时间和金额等涉税信息,待交易完成后,跨境电商平台将企业交易额定期向海关申报计税,为了使跨境电商更好配合平台实行该制度,可以给予一定的合作奖励。

若不法分子自行搭建跨境电商平台,则要实行追缴制度,即使跨境电商企业偷税漏税,自行搭建的跨境电商平台仍要承担补缴税款责任。

第四,构建征退一体化数据管理平台。

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退税涉及部门众多,除征税税务机关、退税税务机关外,还有海关、银行、外汇等多个部门参与,退税周期长,严重影响企业资金的周转效率。

因此,建议构建一个出口退税大数据管理平台,不用合并两部门也可以实现征退一体化。

此平台的数据库能够导入企业先前的征税情况,征退机关登录时可以快速掌握先前环节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消除信息不对称影响。

此大数据平台还可以接入税务、海关、银行、外汇等多个部门,统一在出口退税大数据管理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商在线数据比对和信息审核业务,同时简化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提供的备案文件等资料,加快审核流程,尽可能缩短退税周期。

在出口骗税防范上,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品种多、频率高、货物杂等特点,此数据平台可以建立出口退税数据库,以海关、银行、外汇等多个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基础,构建多项风险防范指标,设置预警值来保障风险筛查工作。

比如可以对跨境企业的申报总额总价进行监控,并且和同行业平均值进行比对,重点核实可疑业务,进一步降低出口骗税的风险。

第五,对B2B类跨境电商实施逆向征收制度。

逆向征收指的是由购买方承担向其所在国纳税申报的义务。逆向征收已是国际上针对B2B跨境电商征收增值税较为普遍的做法,欧盟的一些成员国自2003年起已开始采用逆向征收增值税的模式,反观我国对境外服务电商征收增值税仍采取代扣代缴方式。

对于B2B类服务跨境电商,在增值税层面,可借鉴国外的逆向征收机制,以销售额为依据确定增值税税额,在支付服务款项时,由境内购买服务的企业代替境外服务电商进行增值税申报,同时允许境内服务购买方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全额抵扣已扣缴进项税额。

这样既降低纳税遵从负担,又可降低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成本。

对于逆向征收困难的跨境电商,可借鉴欧盟成员国经验,强制B2C类非居民跨境电商必须在我国进行税务登记且自主申报缴纳增值税,以税务合规来换取相关产品在我国的市场准入资格。

第六,建立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

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和税率等方面的差异使得目前跨境电商的税收具有很大挑战性。一些商家投机取巧,可以通过各国税制差异和税收漏洞进行避税。

但基于跨境电商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对跨境电商实施全方位监管,单靠一个国家或者组织的力量难以做到,因此需要有效协同各个国家和组织共同对跨境电商的交易及税收进行监管,尽可能建立国际层面上跨境交易信息共享机制,团结不同组织和地方进行税务信息共享,加大跨境税务合作,以减少漏税、逃税等行为的发生。

对跨境电商的税务共享信息应主要包括跨境电商在其国家的收入情况以及关联企业信息;税收协定关联国的税收政策;预防税收欺瞒和逃税漏税相关的情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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