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网店经营者因购物者不与其协商退货事宜而恼羞成怒,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最终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m.51md.cn
案情简介 www.51md.cn
2022年7月14日,黄某通过“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在曾某经营的玩具店铺网购一支定价26.80元的m416软弹枪。黄某在快递签收后第二天,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联系网购平台官方客服申请退款,并成功退款20元。曾某收到平台客服发出的纠纷预警反馈后,通过平台官方客服和平台留言联系黄某,均未得到回应。因黄某不回复信息,曾某遂以黄某违约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象州法院,要求黄某支付货款20元,赔偿其材料打印费、户籍调查费、误工费、快递费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642元。 m.51md.cn
黄某辩称其是因商品存在问题才向官方平台反映,也上传了商品质量问题的图片,并非无缘无故退款,且原告要求赔偿的费用太高,户籍调查费和误工费不合理。该案经开庭审理,原告不接受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坚持诉请赔偿642元,调解未果。 m.51md.cn
法院审理后认为
51秒懂电商创业网
被告黄某通过网络平台从原告曾某处购买商品,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至于被告黄某收到所购商品后是否应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核心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网络购物时,消费者接收货物后,联系购物平台官方客服进行反映商品质量问题、投诉,或直接对商品进行评价均是互联网经济赋予消费者的一种维权方式,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并非唯一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经营者有出售货物的退货、更换、修理义务,而非是限定消费者必须要与经营者协商处理的义务,被告黄某不直接与原告曾某协商退货,系其对行为自身合法权利的正当选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购物平台官方客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及其自身制定的平台制度,给予被告黄某退还货款,系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体现,并无不妥。原告曾某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被告黄某不与其协商退货事宜而直接联系平台投诉违反合同约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向购物平台官方客服反映问题时,并未存在发泄个人情绪,恶意辱骂、贬损原告人格的言辞或散布不利于原告经营的言论,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曾某名誉权的侵害,亦不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请求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根据案件性质,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受理费。 51秒懂
法官后语 m.51md.cn
作为消费者,如能在面对商品问题时主动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处理固然更好,也更有利于建立开放、平等、和谐的市场关系,但对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批评和评论是个人的正当权利,应把握批评与侵权的界限,注意客观理性维权;而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唯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意愿与需求,改进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才是为商长远之道。 51md.cn
供稿:李琳凤
推荐阅读:
拼多多新手开店不适合做的类目有什么(新手不能做的四大类目讲解)